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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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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是向其客户发放信贷。然而,信贷是给予信贷的人的责任来源。未能履行其职责之一将有可能使其承担责任,这主要受制于普通法,包括对其客户的合同责任和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例如,以下情况就是如此

职业保密(《刑法》第226-13条及以下),只涉及机密信息
提供建议的义务。
尊重告知的义务,特别是在合同前,他向客户建议的服务的内容。
他的警告义务,根据这项义务,他必须提醒不知情的未来承包商注意其合同的内容和后果。他只有在有过度负债风险的情况下才有义务这样做。然后,银行有责任证明该警告已被执行。由失去不签订合同的机会所构成的损害的时效期限,从授予信贷开始计算。
银行履行合同的责任,意味着要诚信地履行协议。

同样,由于在信贷交易中存在着强烈的直觉,银行家从来没有义务给予客户所要求的信贷,而不需要说明理由。然而,如果他的决定是基于歧视,他可能会因为没有遵守《刑法》的公共政策规定而被追究责任。

对银行家来说,有两种情况特别容易使其承担责任。

在有争议的信贷案件中,有过错并且与造成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在欺诈、对债务人管理的定性干预或《商法典》第L650-1条规定的不相称的担保的情况下。

因此,向处于绝望境地的借款人提供信贷将被视为欺诈,在分配信贷时缺乏辨别力被视为不公平行为。

同样,根据他的不干涉义务,银行家不必干涉其客户的管理和偿付能力的研究,以评估其适当性(《消费者法》第L761-2条第2款),除非可能是在打击负债的情况下。银行家可能被追究责任,并被命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资产不足的情况(《商法典》第L.653-1条及以下条款)。

在商业关系之前和期间,银行家对所进行的交易也有注意的义务。除了有义务拒绝支持明显的非法活动的一般谨慎义务外,这一义务还促使银行家有义务在打击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框架内报告任何可疑情况(《货币和金融法》第561-1条及以下条款)。

对于所有这些情况,银行家可能要对 “因提供协助而遭受的损失 “负责。银行家将受制于普通责任法的规则,必须为因其发放贷款的过失而导致的资产不足的恶化支付赔偿金,其担保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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