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师在履行职责时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 合同责任,如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或分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 侵权责任,在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害的情况下。
承包商职责的性质和范围一般在合同中界定,承包商的义务在工程验收合格、对工程和材料的保留意见消除后终止。
承包人只对其个人负责的过失负责(不包括发包人所犯的过失等)。
建筑师必须履行道德义务,并 遵守 “行业规则“,即该行业特有的惯例,如确保正确实施图纸中规定的工程。
此外,根据其职责性质,他们还承担着提供信息、协助、审慎和建议的广泛义务,这种义务从项目的设计阶段开始,可能贯穿整个施工期,直至移交(规划许可、与施工相关的风险、设计、工程造价、符合性缺陷等)。因此,它有责任对工程进行监督和监测。
如果其中任何一项职责未得到履行,他将在其能力和知识范围内承担合同责任。索赔人必须证明建筑师的过失。
建筑师必须为自己及其雇员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师与客户之间的每份合同都包括一份保险证明。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 1792 条及其后条款中规定的十年责任条款,建筑师的责任和担保可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时起算。一旦过了这一期限,就不能再以合同为由要求建筑师承担责任,而只能以合同外理由或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建筑师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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