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产清算主要分为 4 个阶段。
- 起草契约
定义“公证书是由公职人员(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市长、领事)或地方法官(视情况而定)起草的一份文件,其中载明若干人的声明,证明某一事实已为公众所知,即为许多人所知,而且他们本人也知情”。
- 对于价值低于 5 000 欧元的遗产
对于价值低于 5000 欧元的遗产,并不强制要求起草公证契约。可以用所有继承人签署的证明书代替。
- 作用
该证书由所有继承人签名,并提供其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因此,可以使用该证书:
- 从逝者的银行账户中提取不超过 5000 欧元的款项,用于支付保全费用(您必须向金融机构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如发票、葬礼订单或纳税通知单)。
- 如果银行持有的总金额少于 5000 欧元,则可以关闭死者的账户并全额支付。
向银行提出申请的继承人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 由所有继承人签署的证明:由法律或遗嘱指定接管死者遗产的人。
- 出生证明
- 死者出生证明的摘录及其死亡证明的完整副本
- 如果死者在死亡时已婚,则需提供其结婚证摘录
- 证明中指定的每位受益人的出生证明
- 无遗嘱证明。该文件可从遗愿中央档案(FCDDV)或公证服务发展协会(ADSN)处获得。
- 必填信息
继承人必须在证书上注明以下信息:
- 死者没有遗嘱或其他继承人。
- 没有婚约
- 提交文件的人有权代表继承人从死者账户中收取款项或关闭账户
- 在确定继承人或遗产构成方面没有法律诉讼或纠纷
- 遗产不包括任何不动产: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或公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物体(如土地上的栅栏)。
所有继承人必须在证书上签字。
- 价格
出具无遗愿证明的费用。法国申请:18 欧元
从法国海外省或地区申请:16.28 欧元
从国外申请15 欧元
- 5,000 欧元以上的遗产
价值超过 5000 欧元的遗产必须签订公证契约。该契约必须由公证人起草。
- 作用
用于证明继承人身份和释放死者银行账户中超过 5,000 欧元的款项。
公证员需要死者的近亲提供必要的文件(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以确定继承遗产所涉及的家庭成员。
如果已立遗嘱并保存在死者家中,则必须将其交给公证员以便申请。公证员必须检查中央遗嘱和遗言档案,以了解死者是否已作出任何规定。(遗嘱、配偶之间的赠与)
- 必须提供的信息
契约应包含 :
- 死者身份
- 是否有关于继承的特别规定(遗嘱、配偶间的赠与)
- 各继承人与死者的关系和关系程度
- 各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 继承人签署的接管死者遗产的协议
- 契约的价格
公证书价格为 57.69 欧元(含增值税 69.23 欧元)。
- 公证人将起草一份完整的死者资产报表
- 必须使用公证人
在下列情况下,必须有公证人在场
- 遗产价值等于或超过 5 000 欧元
- 遗产包括不动产(必须出具不动产所有权证明)
- 配偶之间有遗嘱或赠与
- 死者资产清单
完整的死者资产负债表包括死者财产(银行账户、证券、家具、不动产等)以及债务的确认和估价。
继承人必须向公证处提供评估遗产资产和债务所需的所有文件(房产证、银行对账单、储蓄存折、发票、贷款申请等),以及死者过去进行的各种交易(购买、销售、交换、成立公司、捐赠等)的详细信息。公证员可以查阅 FICOBA 档案,以获得以死者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并在获得潜在受益人授权的情况下查阅 FICOBIE 档案,以确定死者为继承人的利益所投保的人寿保险。
公证人会起草一份简单的资产声明或清单。
- 公证员办理与死亡有关的抵押和纳税手续。
这些手续包括
- 在要求公证之日起一个月内,最迟在四个月内,在不动产公证处起草并公布不动产证书(1955 年 1 月 4 日第 55-22 号法令第 33 条)。如果公证人在死者去世后 10 个月内起草并公布了分割契约,则无需出具证明(1955 年 1 月 4 日第 55-22 号法令第 29 条第 4 款)。
- 起草继承声明,这是一份强制性文件,即使无需缴纳税款。直系继承人、未亡配偶或未亡同居伴侣作为例外情况,如果遗产总资产少于 50 000 欧元(直系以外的遗产为 3 000 欧元),且之前未从死者处接受过未经登记或申报的赠与或人工捐赠,则无需提交继承声明。
- 在逝世后 6 个月内(如果逝世在法国境外,则为 1 年)向税务局申报并酌情缴纳遗产税。
- 任何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要求。
在这一阶段,继承人可以决定或不决定分割全部或部分遗产。
- 公证人起草遗产分割契约
继承人可以决定不分割: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仍处于 “不分割 “状态。如果他们打算长期共同拥有遗产,建议他们在一份经过公证的协议中安排遗产的管理:期限(最长 5 年,可续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指定代理人。
如果认为共同所有权限制太多,继承人可以决定部分分割财产。原则上,可以随时要求分割。
如果继承人之间始终存在分歧(例如对地块的构成或其价值的分歧),公证处无法解决继承人之间的争议,继承人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这将导致延误和额外费用。
遗产的特殊手续和程序
如果继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可能需要召集家庭委员会,咨询监护人或家庭法院法官,或获得他们的授权。
有些资产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商业资产、农场、需要维持或转让的企业)。
如果您要寻找一个或多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能需要咨询家谱学家。
可能还需要指定一名专家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
接受和拒绝遗产
继承人有接受或拒绝遗产的自由。他们有 10 年的时间来行使自己的选择权,除非继承的债权人、共同继承人、后继继承人或国家通过法警传唤他们表态(这种传唤只能在死亡 4 个月后送达)。
被要求继承遗产的人有三种选择:
- 纯粹和简单的接受,这意味着继承人有义务无限制地偿还死者的所有债务,甚至从自己的资产中支付;
- 以净资产数额为限的接受,即继承人对继承债务的偿还以其在继承中所获份额为限;
- 放弃继承。这样,继承人就被视为从未成为继承人。他们得不到任何财产,但作为回报,他们不必偿还死者的债务。
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做出选择之前,继承人可以实施“纯粹的保护或监督行为以及临时管理行为“(如支付死者所欠的租金或税款),而不被视为遗产的接受人,即不承担个人债务风险(《民法典》第 784 条)。
如果继承人只是单纯地接受了遗产,但发现继承人不知道的债务严重威胁到其财产,则法院可解除其全部或部分支付义务(《民法典》第 786 条)。继承人必须在知道债务存在后的五个月内提起诉讼。
未分割财产的管理:
- 对于最简单的决定,如出售家具以偿还债务或签订住宅租赁合同,三分之二多数规则取代了全体一致规则(《民法典》第 815-3 条);
- 继承人之间可协商选择一名代理人,该代理人可以是继承人之一,也可以是第三方。法官也可指定一名未分割的共同所有人为共同所有权的管理人(《民法典》第 815-6 条);
- 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严重分歧,可指定一名法院指定的代表,其权力由法院决定,可扩展至出售遗产资产(《民法典》第 813-1 条)。
遗产开放需要多长时间?
继承在死亡时开始。适用于遗产的税制将是死亡证明中记录的死亡日期有效的税制(《民法典》第 720 条)。
如果无法证明死亡日期(例如在失踪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以记录死亡的公民身份证明日期而非失踪日期开始。
处理遗产需要多长时间?
继承人必须在 6 个月内完成遗产申报并缴纳遗产税。如果延迟,则应向税务机关支付每月 0.20% 的利息,并从死亡后第 13 个月起支付 10% 的罚金。
当您继承遗产时,有所谓的继承选择权。您可以简单地接受继承、接受净资产数额以内的继承或放弃继承(《民法典》第 768 至 781 条)。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继承人有 4 个月的时间行使继承选择权。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强迫继承人做出选择。
如果在这 4 个月内没有做出选择,继承的债权人、共同继承人、后继继承人或国家可以强迫继承人做出选择。然后,继承人将有 2 个月的时间做出选择或请求法官给予更多时间。如果没有做出选择,继承人将被视为纯粹和简单地接受了继承。
如果没有人强迫继承人做出选择,他最多有 10 年的时间做出决定。一旦超过这一期限,继承人将被视为放弃继承。
- 纯粹和简单的接受(《民法典》第 782 至 786 条)
当您纯粹和简单地接受继承时,您将获得遗产的一部分,但您还必须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以您的继承权为限(您获得遗产的 1/4,您偿还债务的 1/4)。(民法典》第 1320 条)
如果您发现债务数额巨大,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全部或部分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在接受继承时,必须有不知道债务存在的正当理由。
- 偿还债务可能会对您的遗产造成严重损害
案件必须在您知道债务存在之日起 5 个月内提交法院。
当您纯粹和简单地接受遗产时,您不能再放弃遗产或接受净资产数额以内的遗产。
- 在未成年继承人的情况下
继承选择权属于拥有亲权的父母一方,如果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之下,则在家庭委员会的同意下属于监护人。
必须向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法官的家庭事务法官申请授权,由其代表未成年人接受遗产。申请必须使用公共服务网站上提供的表格。
申请必须提交或寄送至继承人居住地法院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法官的家庭事务法官的书记员办公室。
注:如果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之下,如果资产价值低于 50 000 欧元,则少年监护法官的授权可取代家庭委员会的授权。
在收到司法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后,负责人可以直接代表未成年人接受财产。
- 如果继承人是受保护的成年人
- 受监护的成年人
作为继承人的受监护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遗产的资产价值明显高于遗产的债务数额,则可以不经法官授权而纯粹、简单地接受遗产。为此,监护人必须获得负责处理遗产的公证人出具的证明。
在其他情况下,必须使用公共服务网站上提供的表格向保护诉讼法官提交完全接受遗产的授权申请。然后,必须将申请提交或发送至受保护成年人居住地法院保护诉讼法官的书记员办公室。
监护人在收到法官的授权决定后,即可代表受监护的成年人接受遗产。
- 受监护的成年人
受监护的成年人直接接受遗产无需获得保护诉讼法官的授权。受监护的成年人可在其监护人的协助下直接接受遗产。
- 受家庭监护的成年人
作为继承人的受保护成年人的授权人必须使用公共服务网站上提供的表格填写一份申请书,授权保护诉讼法官直接接受继承。然后,该申请必须送交或提交给受保护成年人居住地法院的保护纠纷法官的书记员。
一旦获得授权,被授权人只需在家人的监督下以该成人的名义接受遗产即可。
直接接受有两种形式:明示或默示。
明示: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私人契约或公证契约进行。
默示:意图可通过某些行动或步骤表现出来。例如,当您出售属于遗产一部分的物品时,即构成默示接受。但并非所有行为都构成接受,例如支付房屋保险或收取租金。
- 以净资产为限的接受(《民法典》第 787 至 803 条)
以净资产价值为限的接受意味着继承人无需偿还超过死者财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受到保护。
当您接受净资产价值以内的继承时,您不能再放弃继承。另一方面,如果您发现所转移的资产价值超过了债务,您可以纯粹地接受继承。
- 在未成年继承人的情况下
继承方式的选择由拥有亲权的父母或监护人做出,如果未成年人受监护,则由家庭委员会同意。
- 如果是受保护的成年继承人
在监护或家庭监护的情况下,继承人宣布接受 “净资产数额 “以内的遗产。在监护情况下,该声明必须由继承人的监护人作出。
注意:如果一些继承人纯粹地接受了继承,而另一些继承人接受了不超过净资产数额的继承,则在继承财产分割之前,不超过净资产数额的继承规则适用于所有继承人。
当您决定以净资产为限接受遗产时,您必须发表声明 (a),编制清单 (b) 并清偿债务 (c)。
- 声明
必须用普通纸张或表格申报净资产数额以内的承兑。
- 对于 2017 年 10 月后开立的遗产
可向死者最后住所地的法院书记员或公证处寄送或提交不超过净资产金额的接受声明。
该声明必须在《Bodacc》上公布,以便死者的债权人了解情况。公布费为 16 欧元,由遗产方支付。此外,在向法院书记员办公室提交声明后一个月内,必须在法律公报上发布公告。报纸会提供一份刊登证明或报纸副本,以证明已刊登并办理其他手续。
- 对于 2017 年 10 月之前开立的继承
必须遵循相同的程序,但声明只能提交或发送到死者最后住所的法院登记处。
- 清单
您应请公证人或法院专员编制一份遗产清单。这样可以对死者的资产和债务进行估算。
该清单必须在宣布接受后 2 个月内提交给法院书记员办公室。法官可批准延期。
注意:如果未在期限内提交清单,继承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遗产。
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会在《Bodacc》上公布清单。该出版物用于通知死者的债权人。公布费用由遗产承担,且必须提前支付。
债权人和受遗赠人可查阅清单并获取副本。
- 债务清偿
自声明发布之日起,债权人有 15 个月的时间来要求获得属于他们的财产。他们必须将其要求通知到接受遗产的继承人或负责清算遗产的公证人的住所。
在这 15 个月内,可以保留或出售遗产资产。
也可以要求法官指定一名代理人代为管理遗产资产和清偿债务。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被视为从未成为继承人。
如果放弃继承权,可以改变主意,直接接受继承权。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另一位继承人(或国家)必须在此期间没有接受继承。
- 必须在继承开始后 10 年内接受继承。
- 在未成年继承人的情况下
继承方式的选择由拥有亲权的父母或监护人做出,如果未成年人受监护,则由家庭委员会同意。
放弃未成年人名下的继承权需要获得担任未成年人监护法官的家庭事务法官的授权。必须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公共服务网站上找到,然后提交或寄往负责人居住地法院行使未成年人监护法官职能的法官办公室。在收到授权书后,负责人可以通过声明放弃继承未成年人名下的财产。
注:如果未成年人处于监护之下,如果资产价值低于 50 000 欧元,则少年监护法官的授权可取代家庭委员会的授权。
- 如果是受保护的成年继承人
- 受监护的未成年人
监护人必须向保护诉讼法官申请授权。该申请必须提交或发送至受保护成年人居住地法院保护诉讼法官的书记员办公室。
收到授权后,监护人必须填写放弃继承声明。
- 在监护下
受监护的成年人在未征得负责遗产保护相关争议事项的法官授权的情况下,填写放弃继承权声明。
- 受家庭监护的成年人
受家庭监护的成年人的授权人必须向保护诉讼法官申请授权。申请必须向受保护成年人居住地的家庭保护法官办公室提交或寄送。一旦获得授权,被授权人必须声明放弃继承权。
对于 2017 年 10 月之后开立的遗产,必须使用表格填写声明。声明必须送交或提交给死者最后住所的法院书记员或公证人。
对于 2017 年 11 月之前开立的遗产,声明也必须使用表格填写,但必须送交或提交给死者最后住所的法院登记处。
如何确定继承人身份?
- 继承人资格证明
民法典》第 724 条:“法律指定的继承人自动继承死者的财产、权利和行为。
普遍受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根据本法典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继承。
如果他们不这样做,遗产将由国家获得,国家必须派人接管。
要继承遗产,您必须在死亡时已经存在,并且不是不值得继承的人。
民法典》第 725 条规定 “继承人必须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存在,或者已经受孕,且出生时具有活力。
根据第 112 条推定不存在的人可以继承。
第 726 条 :“下列人员不配继承,因此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1° 因自愿造成或企图造成死者死亡而作为肇事者或共犯被判处刑罚者;
2° 作为行为人或共犯,因在没有杀人意图的情况下故意殴打或实施暴力或攻击导致死者死亡而被判处刑罚的人。
第 727 条:”下列人员可被宣布为不配继承人:..….”:
1° 因自愿造成或企图造成死者死亡而作为主犯或从犯被判处教养刑的任何人;
2° 作为行为人或共犯,因故意实施暴力导致死者死亡而无意造成死亡而被判处教养刑罚者;
2° 之二:因对死者实施酷刑和野蛮行为、蓄意暴力、强奸或性侵犯而作为犯罪人或共犯被判处刑事或教养刑罚者;
3° 因在刑事诉讼中提供不利于死者的虚假证词而被定罪者;
4° 因自愿不阻止犯罪或侵犯死者身体完整性的罪行而被定罪的人,导致死者死亡,而他本可以这样做而不会给自己或第三方带来风险;
5° 因诽谤死者而被定罪的人,且因所诽谤的事实而受到刑事处罚。
有 1° 和 2° 所述行为的人也可被宣布为不配继承人,由于其死亡,对其提起的公共诉讼无法进行或已经终止。
第 727-1条:”第 727 条规定的无继承资格的宣布是在继承开始后由司法法院应另一继承人的请求而宣布的。如果定罪或判定有罪的决定是在死亡之前做出的,则必须在死亡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如果是在死亡之后做出的,则必须在做出该决定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如果没有继承人,可由检察官提出申请。
第 728 条:“受第 726 条和第 727 条规定的不称职理由影响的继承人,如果死者在事实发生后并在其知情的情况下,以遗嘱的形式明确声明有意维持其继承权,或对其进行了普遍或普遍的赠与,则该继承人不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第 729 条 :“因不称职而被排除在继承之外的继承人有义务归还继承开始后他所享有的所有孳息和收入“。
第 729-1 条:”不称职者的子女,无论是以自己的权利继承遗产,还是通过代理权继承遗产,均不因继承人的过错而被排除;但不称职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继承财产要求享有法律赋予父亲和母亲对其子女财产的权利。”
要想成为继承人,还必须提供继承人身份的证明,这种证明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获得。证明继承人身份的目的是确定谁有权继承遗产,以便安全地处理遗产。它还能确保保留继承人的权利得到尊重(《民法典》第 912 条)。
民法典》第 730 条: “继承权的证明可通过任何方式进行。
不得减损司法或行政当局签发所有权或继承权证书的规定或做法。
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要求提供死者死亡证明的习惯。
通过遗嘱继承更容易证明继承人身份,因为只需出示设立继承人的遗嘱即可证明其身份。
法定继承是以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为基础的,这就增加了证明继承人身份的难度。这种证明可以来自出生证明、结婚证或任何其他可以证明与死者关系的法律文件。
民法典》第 731 条 :”继承权依法转移给死者的父母和配偶,他们有权根据以下条件继承遗产“。
- 公证书
证明亲子关系的复杂性导致了 “声名契约 “技术的发展。要获得公证书,继承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明、死者的户口簿和死亡证明。
如果继承人有姻亲关系,公证人可能会要求提供婚约和无遗嘱证明文件。只有在有效遗嘱未指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公证,因为有效遗嘱优先于任何其他确立继承人的文件(Cass. Civ.1ère12 February 2020/ n°19-11.668)。
该法还提到了可能对遗产继承产生影响的死后赠与。这些遗赠包括普遍遗赠或通用遗赠,但不包括特定遗赠。死亡证明中必须提及公证契约(兰斯CA,Ch. Civile 01 sect. II 2018年5月18日,n°17/02571)。
公证书仅赋予继承人资格的简单推定。
民法典》第 730-3 条 :”由此确定的恶名契约在未经证实之前是真实的。
依据该契约的人被推定拥有契约中所述比例的继承权“。
如果对继承人的地位提出异议,则必须由对继承人地位提出异议的人证明其缺陷。公证书赋予其受益人对第三方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 730-4 条规定 “公证书中指定的继承人或其共同代表,对于持有继承财产的第三人,被视为可自由支配该财产,如果是资金,则可按公证书中规定的比例自由支配。
- 清单标题
清册标题是“清册的前言,其中具体说明了请求清册者的身份、能力和继承范围。因此,当相关当事人需要证明其继承人身份时,该文件可作为证明文件使用“。(Dalloz Droit patrimonial de la Famille)。
财产清单是继承契约的一部分,其中载有死者的财产清单。它可以由公证人编制,也可以应继承人的要求由拍卖人或法警(commissaire de justice)编制。
在契约开头,公职人员会说明哪些继承人要求编制清单。经核实后,在序言中提及有关各方的地位(继承人或普遍受遗赠人或普遍受遗赠人的确切关系)和继承权。
其效力与公证契约相同。对第三方而言,它不仅确立了简单的继承权推定,还确立了明显的继承权推定(Cass. Civ. 1ère,2019 年 4 月 17 日,第 18-16293 号)。
- 继承证书
这是遗产中动产所有权的证明。在没有不动产的小型遗产中,可应继承人的要求由市长、公证人或独任法官开具。
有了它,就可以对公共或私人债务或注册证券(股票、债券、政府年金)进行占有,而不需要公证契约或财产清单等昂贵的文件。
它赋予继承人显名继承人的地位,但其效力仅限于收回其所有权证明的资产。
它只适用于总额不超过 5 335 欧元且不包含任何不动产的遗产。大多数情况下,市长拒绝签发证书,因为他只有签发证书的权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立法机关于 2015 年引入了“证明继承人身份的简化方法,即所有继承人为不多的遗产出具证明,以便清偿遗产债务,并收取死者银行账户中的款项,每年根据 INSEE 消费者物价指数(不包括烟草)重新估价的上限为 5000 欧元“(C. mon. fin, art. L.)。fin, art. L. 312-1-4;Arr. of 7 May 2015, NOR: FCPT1508536A)。
- 法律程序中的继承权证明
在法律诉讼中,可能有必要证明自己的继承人身份。当继承人的身份受到质疑时,诉讼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比其身份受到质疑的继承人更接近死者。
这种诉讼被称为 “继承人诉讼”(action en pétition d’hérédité)。当遗产中的某些资产被第三方占有,而该第三方认为自己是继承人而拒绝将这些资产移交给继承人时,就有必要提起这种诉讼。继承人就会采取行动,使其继承人地位得到承认。
Dalloz 将这种诉讼定义为:”继承人,不管他是谁,是普遍继承人还是普遍继承人,是受遗赠人, 还是契约机构,都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承认其继承人地位,而第三方则声称自己也是继承人。争议的主题是继承权的转移、普遍继承人的地位以及与之相关的世袭财产的所有权“(《Dalloz家族财产法诉讼》–第249章–继承人地位的证明–Christophe Vernières; Michel Grimaldi – 2018-2019)。
其目的是被承认为替代他人的继承人。没有任何文本对这一行为做出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规则。
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要行使追索权,当事人必须向法官证明自己与死者的关系。
在自愿继承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示遗嘱来证明自己的权利。成功的诉讼有两种效力:
- 当事人之间的效力:被告有义务将所有财产归还给真正的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是善意的,他将被要求归还财产,而无需对财产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他可以保留从财产中获得的收入,直到提起诉讼为止。如果财产被出售,继承人只需返还出售价款。
如果他的行为是恶意的,那么他不仅要按照财产的原状归还财产,对财产的损坏负责,还要归还相关的收入。在转让的情况下,他必须归还物品的价值而不是售价。
- 对遗产第三方的影响:第三方在此类诉讼中受到保护,不对继承人的错误决定负责。
对于动产的取得,他们可以享受《民法典》第 2276 条的保护,该条规定 “占有等同于所有权”。第三方对财产的实际占有被视为所有权行为,除非另有证明。
对于财产的取得,如果第三方以有价值的对价从表面上是已故财产所有人的继承人的持有人处取得财产,则善意行事的第三方可受益于表面继承人理论的保护。
公证人如何寻找继承人?
通过遗嘱、死者亲属提供的官方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如果遗产数额足够,公证员可以请家谱学家从多个层面寻找继承人。
从死者去世到遗产处理完毕,谁代表继承人?共同所有权人?公证人?
当有多个继承人时,每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都要对整个遗产进行扣押,而不仅仅是对其可能享有的权利进行扣押。
继承人可以指定一名代理人管理遗产。委托人可以是继承人之一,也可以是完全不同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被称为传统委托人。如果遗产清算受阻,或继承人接受的遗产达到净资产数额,则可由法官指定。这就是所谓的继承司法委托。(任命、作用和期限见下文)。
否则,每个继承人在继承中代表自己。
如何确定继承人?
根据法律或遗嘱。
- 法律移交
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民法》第 734 条规定继承遵循特定顺序。
获得死者财产的继承人为配偶和家人。有权继承的配偶是未离婚的未亡配偶(《民法典》第 732 条)。家庭分为四个等级:死者的子女、死者的父母和兄弟姐妹、父母以外的长辈以及叔伯、姑 姨、表兄弟姐妹等旁系亲属。每一级都不包括下一级。
有一项继承代表原则:《民法典》第 751 条及其后条款允许继承代表。这是一种法律拟制,允许继承人(如果已故)由其后代代表。因此,如果死者的子女已经去世,死者的孙子女可以继承财产。
然后,继承人按亲属关系的远近顺序排列。以亲缘关系近的规则为准。亲缘关系相同的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相等。
- 遗嘱
如果死者决定立遗嘱,遗产的分配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规定在不同受遗赠人之间分配财产。遗嘱可以在死亡前的任何时候修改或撤销(《民法典》第 895 条)。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精神健全(《民法典》第 901 条)。未满 16 岁的未成年人和受监护的成年人除外。
遗嘱可以是全息的,即由遗嘱人单独起草。民法》第 970 条规定,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注明日期并签名,方为有效。这意味着立遗嘱人不能将其遗嘱口述给其他人。”遗嘱人的笔迹必须可以辨认,尽管第三方可能提供了任何物质帮助。 (Cass. Civ.1ère,2017 年 6 月 15 日,n°16-21069)。不受任何形式条件的限制。
遗嘱也可以是真实遗嘱。第 971 条及其后条款规定了真实遗嘱的条款和条件。在民法公证人和两名证人面前或在两名民法公证人面前口述的遗嘱为真实遗嘱。然后必须由遗嘱人、公证人和任何见证人签字。公证人保存遗嘱并将其记录在遗嘱和遗言中央档案中。
民法典》第 1002 条区分了三种潜在遗产:
- 普遍遗赠,即所有财产都遗赠给一个人,这个人被称为普遍受遗赠人; – 普遍遗赠,即所有财产都遗赠给一个人,这个人被称为普遍受遗赠人。
- 普遍遗赠,即把特定比例的财产,如一半财产或某类财产,遗赠给一个人。
- 特定产权遗赠,即把特定资产遗赠给特定的人,称为特定产权受遗赠人。
原则上,遗嘱人可以自由选择继承受益人。但是,这种自由是有限的。如果死者没有留下后代,则不可能完全剥夺其后代或配偶的继承权。这就是所谓的世袭保留。民法典》第 913 条规定,遗产的一半留给独生子女,如果有两个子女,则保留三分之二,如果有三个子女,则保留四分之三。如果没有后代,《民法典》第 914-1 条为未亡配偶保留四分之一的遗产。遗产储备金不包括的部分称为可继承部分。立遗嘱人可以自由处置这部分遗产。
如何确定死者的资产?
可分割遗产包括继承开始时存在的资产,或代位继承的资产,以及死者未因死亡而处置的相关孳息。
可分割遗产的增加部分包括可按比例分割或减少的价值,以及共同分享人对死者或对共同所有权的债务。
如果是共同所有权,如果没有协议会怎样?代理人?
在分割之前,如果继承人无法达成协议,他们将诉诸司法分割(见下文)。
民法典》第 815-4 条规定“如果未分割的共有人之一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法院可以授权另一人代表他或她,可以是一般的代表,也可以是某些特定行为的代表,代表的条件和范围由法院决定。在没有法定权力、委托或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一名不可分割的共有人代表另一名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实施的行为,根据企业管理规则,对后者具有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另一名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可向法院申请授权代表无法表达其意愿的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法院必须在其认为合适的范围内授权未分割共有人的代表权:一次行为、多次行为等。简而言之,不可分割的共有人之一将代替无法表达意愿的共有人表示同意。但后者仍是契约的一方。
分割后,如果他决定继续共同拥有……
共同所有权在法庭上如何体现 ?
共同所有权是指几个人共同拥有同一财产或一组财产的同类权利,而不对其份额进行实质性分割的法律状况。
作为多重所有权的一种形式,其特点是每个未分割的共有人对财产的抽象部分(称为份额)行使私人权利,并与共有人对财产本身的权利相竞争。作为其不可分割份额的专有所有人,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人可以自由处置该份额,并可采取法律行动使其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权得到承认。
虽然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在某些方面似乎是一种人格化的组合,特别是通过共同利益的出现、对不可分割财产的管理和司法授权后的处置适用多数原则,以及共同资产和债务的存在,但法律并没有赋予其法律人格。它不是法律主体。例如,以不可分割财产的名义签订的租约是绝对无效的。它无权采取法律行动。
因此,以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名义签发的契约会受到实质性违规行为的影响,如果不加以纠正,则该契约无效。针对单一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人提起的与不可分割的财产有关的诉讼是可以受理的,但就该诉讼做出的裁决不能针对其他不可分割的共同所有人,除非他们被并入为被告。
遗产委托人和遗产管理人有什么区别?
- 遗产委托人
遗产委托人是代表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并为其利益负责临时管理和经营一个人的全部或部分遗产的自然人或法人。
如果继承人之一被置于强制监护之下,通常需要遗产代理人。
谁可以指定遗产代理人?
任何能证明与一名或多名继承人或遗产资产有合法和重大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通过具有追溯效力的委托书指定遗产代理人。
继承人可通过共同协议决定委托其中一人或第三方管理遗产。这就是所谓的传统委托。委托采取继承人之间协议的形式(《民法典》第 813 条)
如果一位或多位继承人在遗产管理中因意见分歧、利益冲突或情况复杂而出现惰性、失败或过失,法官可指定一位遗产代理人。民法典》第 813-1 至 814-1 条)。
谁可以被指定?
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实体可被指定为地产代理。
一个或多个继承人可被指定为继承委托人。但是,负责遗产的公证人不能被指定为遗产继承委托人。
根据这种委托,继承人可以指定他们选择的任何人或其中一人。
当法官因遗产情况复杂而陷入僵局,或继承人之一已接受净资产数额以内的遗产而指定委托人时,则使用 “mandataire successoral judiciaire “一词。由法官指定一人管理遗产。
法官应债权人、继承人之一或检察官的要求指定一名法定继承人。任何有合法权益的其他人也可提出请求。提出请求的原因包括:继承人之间意见不一、惰性、遗产管理不善。
注意:指定继承代理人的遗赠委托书必须采用在公证处签署的契约形式。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去世前接受该委托。
如何起草委托书?
如果您希望指定遗赠代表,您可以指定一名律师、一名公证人、一名注册会计师或一名法院专员。这在遗产数额巨大时尤其有用。
遗赠授权书是一份真实的文书,因此需要公证。
传统委托书的形式是在公证人面前签署的私人契约或契约。
也可以采用法院命令的形式。
授权委托人做什么?
- 法定继承人
他必须管理和经营遗产。他们对自己的管理负责。
- Mandataire successoral judiciaire
法官将制定一份遗产法定代理人可实施的行为清单(处置行为或仅保护行为)。
法定代理人可能负责监督或临时管理遗产(续订租约、在企业中继续从事专业活动)。他(她)甚至可能负责分割遗产。
如果情况需要,他还可以主动请求法官授权其执行特定行为。
授权持续多长时间?
根据遗赠授权书,清算人的任期最长为 2 年,可根据法院命令延长一次或多次。如果继承人无行为能力或年龄较大,或需要管理专业资产,则委托期限可长达 5 年,并可根据法院命令延长。
如果继承委托人是通过继承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则期限由协议确定。
如果是法院指定的遗产代理人,任期则由指定令规定。
任期于 …… 自动结束:
- 任期届满时
- 代理人放弃委托时
- 出售遗产的所有资产时
- 继承人之间签署分割协议时
- 指定公证人处理和分割遗产
- 法院命令
- 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必须以共有财产的共同利益为重。其权力由法官在任命临时管理人的法院判决中确定,以便使其权力适应每个共同所有权的具体需要,或者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协议共同所有权的第1873-5 至 1873-9条。
- 临时管理人的权力
民法典》第1873-5 至 1873-9条在必要时适用于临时管理人的权力未确定的情况,但没有任何规定阻止法院扩大这些权力。
未分割财产的临时管理人(《民法典》第 1873-6 条):他管理未分割财产。他主动或被动地管理未分割财产。他可以收取租金,并必须支付未分割财产的债务。但是,他只能为不可分割财产的正常运作或在难以保存的情况下处置有形动产。
代表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民法典》第 1873-6 条):临时管理人在民事行为和法律诉讼中代表不可分割的共有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包括影响权利实质的诉讼,如追偿诉讼。他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提起诉讼。纯粹的个人诉讼不在其职权范围内。未经不可分割的共有人同意,他无权采取行动。
对于他认为必要的、超出其权限的行为,他可以向法官申请特别授权。在其任期内,他的任务可以修改。
- 权利和义务
必须执行任务。他必须遵守法官的指示。他必须恪尽职守,忠于不可分割的共有人。
管理人与继承人保持联系。未分割共有人必须与临时管理人合作,向其提供履行职责所需的所有文件。临时管理人可以传唤他们了解情况并听取他们的意见。未分割共有人可随时查阅与执行任务有关的文件。他们可以要求撤销任命。
临时管理人必须向未分割共有人和法官通报任务的进展情况。临时管理人应起草一份报告,说明所采取的行动、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
在整个转让期间,临时管理人都要接受法官的监督。
如有不当行为,他可能要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出现严重不当行为,还可能被免职和撤换。
继承人可以保留共同所有权,还是必须清算遗产?如果是共同所有权,在办理所有权转让契约时会发生什么情况?
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是死者财产的共同所有人。适用《民法典》第 815 条及以下各条规定。各继承人之间可以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以便于执行遗产分割规则。继承人共同拥有财产并享有财产份额。
分割以遗产分割结束,分割可以是友好的,也可以是司法的(《民法典》第 816 条及其后条款)。即使继承的财产并不重要,也可以进行分割。每个继承人都将获得自己的遗产份额,并成为遗产的个人所有者。
- 友好分割
- 条件
原则上,友好分割假定所有继承人都同意结束分割。
如果某个继承人拒绝参与分割,其他继承人可以通过法院专员的契约要求他指定自己选择的人代替他参与分割。
如果继承人之一是未成年人或受保护的成年人,或者他没有任何生命迹象,则可以在特殊条件下进行友好分割。
民法典》第 507 条规定,参与友好分割的权利由受保护成年人的监护人行使,无需任何授权。只有在与保护措施负责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才需要家庭委员会或法官的授权才能进行友好分割。因此,分割行动的事先授权仅限于在分割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这一点由负责操作的公证人核实。
不过,清算声明仍需得到家庭委员会或法官的批准。自 2019 年 3 月 23 日司法系统改革以来,并非所有案件都已从法院分流。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遗产包括不动产,则需要进行公证。
- 变现
分割包括将财产分配给每个继承人,价值与其在共同所有权中的权利相等。
继承人根据各自的权利组成地块。他们通过相互协商或抽签来分配这些地块。地块的价值可以不等,但必须向相关继承人支付余额。
友好分割可以是全部分割,也可以是部分分割。如果某些财产或某些人继续未分割,则为部分分割。
在分割时,某些继承人可能会要求优先分配死者的某些资产:这就是所谓的优先分配。这可能包括住房、车辆和企业。未亡配偶或死亡时居住在房产内并继续居住的继承人可申请优先分配房屋及其家具。
- 费用
如果通过公证契约进行分割,则需要支付费用。
房产价值/基数 | 费用 |
0 至 6,500 欧元 | 4,931% |
从 6,500 欧元到 17,000 欧元 | 2,034% |
17,000 至 60,000 欧元 | 1,356% |
超过 60,000 欧元 | 1,017% |
表:自 2021 年 1 月起,公证人按比例收取的遗产分割费
可能会增加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和代付费用。
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共同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还需缴纳被称为分割税的税款。税务机关会从遗产价值中扣除一定比例。
减税:直接分割
- 分割税或土地登记税的适用范围
- 原则
法国一般税法》(CGI)第 647 条规定,不动产分割须由相关土地登记部门办理合并手 续,并缴纳土地登记税,其中包括登记费。
这同样适用于涉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分割。
仅记录动产分割的契约须在其日期后一个月内登记。
- 例外情况
- 共享共同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
根据《共同基金法》第 749 条,共同基金(FCP)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FPI)的单位赎回,以及在基金解散后在持有人之间分配这些基金的资产,均免征《共同基金法》第 746 条规定的登记税或土地登记税。
此外,在免税的同时,还免去了通常必须履行的手续。
如果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单位的持有人属于《集体投资法》第 730 条之五 a 和 b 所提及的情况之一,则适用《集体投资法》第 726 条第 2 款规定的税率征收登记税。但是,如果要求赎回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本身是集体房地产投资企业,则不适用该登记税 (《集体房地产投资法》第 749 条第 2 款)。
- 共同拥有财产的分割
共同所有权法》第 749 A 条规定,根据1965 年 7 月 10 日第 65-557 号法律(修订版)的规定,对建筑物、建筑物群或房地产综合体进行分割,以及由此产生的公共区域的重新分配,均免征《共同所有权法》第 746 条规定的登记税或土地登记税。
- 涉及科西嘉岛房产的遗产分割
为了方便涉及科西嘉岛不动产的共同继承,《科西嘉岛共同继承法》(CGI)第 750 条之二 A 款规定,1986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起草的遗产分割契约,如果仅在共同继承的原始成员、其配偶、长辈、后代或其中一人或多人的普遍受益人之间签订,可暂时免征分割税,但最高不超过科西嘉岛不动产的价值。
无论死者或契约当事人的死亡地点或住所在哪里,免税都适用。免税仅限于科西嘉岛的财产价值。
分割涉及的其他财产仍需缴纳分割税。
免征分割税的条件是,记录分割的契约是真实的,并注明了规定免税的文本的出处(《民法典》第 750 条之二 A 款)。
- 根据 CGI 第 8 条、第 8 条之二和第 8 条之三定义的合伙制度将公司或组织转换为律师协会
根据《组织法》第 749 条 B 款的规定,《组织法》第 151 条之八 C 款第一段中提及的转换业务可免征《组织法》第 746 条规定的登记税或土地登记税。
此外,转换决定必须在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民法典》第 680 条规定的无名契约固定费率向负责登记的部门登记(《民法典》第 635 条、第 1-5 条和第 638 A 条)。
- 不可分割财产的出售和价格分摊条款
如果不可分割财产的销售契约中包含有关分割销售价格的条款,通常需要缴纳分割税。不过,作为一项临时措施,当局已决定免征这一税。
原则上,对于未以现金或类似资产支付的售房款部分,应缴纳分割税,并立即在卖方之间按照各自的权利进行分割。不过,出于简化和减少开支的考虑,作为一项缓和措施,已同意今后在未分割财产的销售 合同中,如果包含有关价格分摊的条款,将不再要求缴纳该税(RM Beauguitte 第 4813 号,JO AN,1960 年 5 月 18 日,第 909 页)。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随后在协议或离婚判决书等新契约中提及出售,则行政部门无需缴纳分 摊税。
- 支付分割税的税率和条件
- 关税
CGI 第 746 条规定了适用于彻底分割的土地登记税或登记税的税率。标准税率为 2.5%。
- 责任条件
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才能缴纳《政府组 织法》第 635 条第 1 款第 7 项和《政府组织法》第 746 条规定的土地登记税或登记税
- 存在契约
要按比例纳税,必须有记录分割的契约。事实上,CGI 第 635 条第 1 款第 7 项的规定仅规定,记录分割的契约必须履行强制手续。因此,口头分割不需要履行强制手续。
但是,如果共同所有人在契约中声明他们的权利之前已经通过口头分割的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则应就之前分割的财产缴纳分割税。
例如,税务机关要求对有关农村重组和在已故出资人的受益人之间分配新财产的公证书缴纳分割税,因为该契约必须被视为先前口头协议的所有权。
- 共同分割人之间存在共同所有权
其次,共同分割人之间必须有不可分割的所有权。因此,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真正的共同所有权,即几个人对同一事物享有所有权,该事物只属于他们每个人的一部分或份额。
公司法》第 746 条规定,所有 “以任何身份 “持有的股份均须缴纳分割税。因此,无需担心分割资产的共同所有权来源(共同获得的资产、继承或赠与获得的资产等)。
不过,在确定评估基础和适用税率时,共同所有权的来源会被考虑在内。
此外,重要的是,这种共同所有权在分割时仍然存在,且之前未因任何原因而消失。
因此,当正式契约中已分割的财产被纳入分割时,在计算税款时应将其忽略不计。将以前共有的财产分配给表面上的所有者以外的人构成出售或交换,这取决于以前的被分 配者是否得到金钱或其他财产作为替代。
在没有不可分割性的情况下,契约必须以有价值的对价缴纳转让税。例如,土地所有者和地表面积所有者之间不存在不可分割性;因此,将其中一个要素分配给另一个要素的所有者构成普通销售。
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与该土地上建筑物的建造者之间也不存在分割,即使所有者和建造者是配偶。
同样,如果建筑物建在建筑商之间分割的土地上,建筑物也不会成为不可分割的财产。
如果建筑物是由土地的不可分割所有者共同建造的,情况就不同了,授予财产共同所有权的契约将被征收分割税。
最后,同一房产的用益权人和被动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所有权,因为他们各自对该房产拥有私人权利。
因此,原则上,用益权人将其全部或部分用益权放弃给被继承人,并获得一份全部所有权的契约构成交换而非分割。
然而,这一规则也有许多例外。特别是,将配偶的法定用益权转化为完全所有权,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分析为简单的分享交易,并因此而纳税。
同样,根据《民法典》(C. civ.)第 917 条,放弃可用部分的所有权以换取超过可用部分的用益权遗产不构成转让,只需缴纳分割税。
最后,尽管用益权继承人与同一财产的被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不可分割性,但如果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受赠人是同一财产的被继承人或用益权继承人,则用益权或被继承人的连续权利或许可权的转让须按照《民法典》第 750 条第II款规定的税率缴纳土地登记税或登记税。
- 共同所有权证明
法律还要求证明共同所有权。除非行政管理部门希望核实或提出异议,否则应由当事方提供分 割所包含价值的共同所有权证明。这种证明可以通过任何符合书面程序的方式提供。
因此,可以通过契约本身的声明、定期保存的商业账簿、登记簿、笔记和家庭文件以及严肃、准确和一致的推定来提供。
根据当事人可信且无异议的陈述提供证据也是可以接受的,在适当的情况下,还可以根据家庭文件或法庭命令的专家报告提供支持。
当事人还必须在同样条件下说明共同分割人的权利,以便行政部门确保对他们的分配符合他们的权利,并确保分割不涉及地段价值的增加。
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各方权利或某些资产的共同所有权的情况下,有必要忽略这两方面,以确定共同所有者对其共同所有权合理的共同资产的权利,并对某些地块由此产生的资本收益征收平衡税、但以下情况除外:遗产分割、婚姻共有、配偶之间或通过民事团结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合 伙人之间的共同所有权、受益于优惠制度的共同馈赠所产生的共同所有权,以及分配给非 共同所有人的地块的有价酬金的转让税。
- 存在真正的共有交易
最后,只有在提交办理手续的契约构成真正分割的情况下,才可能要求按比例征税,即把每个共同参与人对共同财产的抽象和一般权利转变为对其地段所含资产的专属所有权。
因此,对于仅确定各方权利而未进行私下分配的契约,则不需要缴纳税款。
这种为分割做准备的契约只能导致对无名契约征收固定税。但是,在没有实际发生地块的情况下,也应按比例征税。
- 分割税的评估和清算
- 按共有净资产数额清算的原则
根据 CGI 第 747 条的规定,分割税根据共有净资产计算,即法国资产和外国资产的总资产减去未分割遗产的负债。
外国资产应缴纳财产分割税,因为它不是转让税,根据法国法律,财产分割被视为一种宣示行为。
在遗产分割的情况下,它适用于实物赠与或较小数额的赠与(在继承份额之前进行的赠与),以及在所有分割中的债务。
另一方面,它不适用于根据《民法典》第 922 条为计算可继承部分而进行的名义分配,无论是向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或陌生人进行的赠与,还是在继承之外向有权继承人进行的赠与。但是,如果赠与超过了可分配的份额,那么陌生人或继承人所做的超出部分的报告,在扣除之后,实际上已经进入了应分配的财产中,并且必须承担分配税。
遗产税的恢复税,即遗产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享有的固定日期之前代表继承人支付并捐献给遗产的款项,也应缴纳遗产税。
配偶欠夫妻共同财产的酬金也要缴纳分割税,但只有酬金超过收回部分才要纳税。
最后,如果共同财产所有人声明他们以前曾友好地分享过某些财产,且未签订契约,则应就这些财产缴纳财产分割税。
- 共有净资产的应税价值
- 共享净资产的应税价值
共有资产的应税价值为其实际市场价值。如果作为征税依据的共有净资产未在契约中确定,则双方必须提供一份根据 CGI 第 851 条做出的详细估算表。
- 估算共有净资产的时间
原则上,资产必须以分割契约日期为准。但是,如果双方指明另一日期为分割享有日期,则按该日期的财产价值计算税款,除非存在欺诈或明显错误,这将由行政部门来确定,而且分割享有日期与分割契约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并不长。
在这方面,最高上诉法院裁定,应由初审法院的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到共同分 享人各自的利益,确定资产估值的日期,该日期无疑应尽可能接近分割契约的日期,并构 成分割享有的起点。
因此,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法院在已成为最终裁决的判决中确认的分割享有日期都不 能受到行政部门的质疑,财产的征税必须以该日期的价值为基础。
- 扣除可分割财产的债务
在计算分割税或土地登记税时,必须扣除可分割遗产的债务。
以下负债尤其应予以扣除:
– 死亡税和分割契约费用 ;
– 死者欠继承人的债务;
– 死者的特殊遗赠;
– 遗产对社会的回报。
双方没有义务说明负债的理由或逐项列出负债,但可以说明总金额。
- 彻底分割的特殊情况
- 部分分割
如果共有人只分享未分割财产的一部分,则只需按该部分的价值缴纳分割税。
但是,如果共同所有人中的一人通过分配其在未分割财产中的份额的方式被明确分配,而其他共同所有人仍共同拥有财产的剩余部分,则应按全部未分割财产缴税,因为分割涉及全部财产。这一规则不适用于公司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只需对分配的资产纳税。
在后一种情况下,除有关公司的例外情况外,如果未分割所有权的剩余各方以同一份契约进 行分割,则无需为这种分割缴纳税款。
相反,如果交易是通过单独的契约进行的,则应纳税。
此外,在部分分割的情况下,可从共有资产总额中扣除的债务仅以其超过留给共同所有者的财产价值为限,这些债务被视为优先从未曾纳入分割的财产中扣除。
但是,如果部分分割的财产中有一部分被明确分配用于支付未分割的债务,则后者必须从共有财产中全额扣除。如果分割契约对债务分配做出规定,规定每个共同分享人应按特定比例承担债务,则同样适用。
- 划界记录
原则上,划界报告是一份纯粹的确认性文件,其目的是在考虑到现有财产契约所规定的各方权利的情况下,确定两处财产之间的分界线。该报告的公布将导致按照《土地总章程》第 674 条规定的固定税率征收土地登记税。
但是,如果划界改变了土地的构成,则应按从一个土地单位中划出并加入另一个土地单位的面积价值缴纳土地登记税。根据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应按照适用于销售、交换或分割的税率缴纳税款。
- 由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组成的遗产分割,而死者生前未通过正式转录或公布的契约确定其所有权
如果分割的遗产既包括有产权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也包括死者生前未通过正式誊写或公布的契约确定其所有权的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第一次分割时缴纳的分割税可从新分割的应缴税款中扣除,新分割的不动产或不动 产权包括死者生前未通过正式誊写或公布的契约确定所有权且已确定所有权的不 动产或不动产权,条件是每个共同分割人保留第一次分割时分配给他的财产或权 利。
括号结束
- 共享问题
- 申请婚姻无效
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继承人可向法院申请废除分房:
- 继承人的同意是通过暴力或欺骗手段达成的。根据具体情况,法院可授权进行补充或纠正分割。
- 他在遗产分配时被遗忘。相关继承人也可向法院申请以实物或货币形式获得其份额。
他们有 5 年的时间采取行动。
- 要求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继承人证明他所获得的地块比他本应获得的地块少四分之一以上,他可以申请实物或货币补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以在 2 年内采取行动。
- 司法分割
- 条件
如果无法进行友好分割(例如,由于未分割的共有人之一反对),继承人可向遗产开放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 变现
分割包括将财产分配给每个继承人,价值与其在共同所有权中的权利相等。
如果情况简单明了,法官将下令进行分割。
如果是复杂的遗产,法院会指定一名公证人进行分割,并指定一名法官进行监督。
如果继承人申请优先分配:在财产分割中(如继承或离婚后),某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共同分享人(如继承人)获得某些财产(农场、房屋等),法官将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定。
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继承人可随时放弃法律诉讼,继续进行友好分割。
- 费用(参见费用 – 友好分割)
- 对分割提出质疑(参见对分割提出质疑 – 友好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