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产法

受托人和共同所有权的变更

共同所有权内受托人的变更可能会产生冲突和困难。

事实上,当一个受托人接替另一个受托人时,他必须得到共同所有权的所有文件和资金。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让新的辛迪加能够履行其行政和管理大楼的使命。

然而,工会经常会遇到一个不关心的前任,他拒绝交出共同所有权的文件和资金。但这个人一样可以不给他所有的文件。这可能导致共同所有权的瘫痪,因为如果不交出文件和资金,联合体就不能采取行动。

本所为您提供建议并陪伴您走过每一步,以确保完整、快速、有效地移交共同所有权的要素和资金。

受托人和共同所有权的变更

在更换受托人的情况下,传递的期限是什么?

1965年7月10日第65-557号法律第18-2条规定了前管理人必须向新管理人转交共同所有权文件的最后期限。

这些期限根据要传递的内容的性质而不同。

因此,从指定新受托人的大会上确定的他的职能停止之日起,最后期限如下:

15天内: “现金状况、集团银行账户的参考资料和银行的详细联系方式”;
一个月后:”银团的所有文件和档案,以及必要时,所有与大楼管理或管理地段(……)有关的非物质文件,以可下载和可打印的格式。如果共有人团体选择将其全部或部分档案委托给专门的服务供应商,则需要在同一时间内将这一变化告知服务供应商,并告知新的团体成员的详细联系方式”;
三个月后: “共有人的账目报表以及辛迪加的账目报表,经过审计和结算后”。

另外,由于到2020年12月31日,所有的共有人辛迪加必须有一个独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不再需要要求汇款,只需要要求汇款的银行信息。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存在汇款要求:

当共有人辛迪加没有开设任何银行账户时、
当受托人出现继任时。

 

在未交付的情况下,新的管理代理人应该怎么做?

1965年7月10日的法律规定了一个具体的程序,允许被任命的新联合体得到共同所有权的所有文件和证件。

这一程序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步:向原联合体发出正式通知

在提交给主管司法机关之前,你必须向前管理代理人发出正式通知。这封信的目的是要求交出共同所有权的文件和部分。

为了确保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求助于律师是起草和发送此类信件的最佳解决方案。

事实上,在收到这样的信后,前受托人通常会交出所要求的内容或告知可能遇到的困难。然而,如果没有他们的传递,那么就有必要向主管司法机关求助。

第二步: 在简易程序中向法院院长发出传票

考虑到这种情况的特殊性,请房地产和共同所有权法方面的律师是最基本的。对律师的召唤可以来自于:

新的联合体、
来自辛迪加理事会的主席、
或者根据判例,来自共有人的辛迪加。

根据这一规定,律师将起草一份传票,以要求司法法院院长对前工会成员进行处罚。这一措施的目的是迫使前受托人交出属于共同所有权的任何文件。

法学界对更换联合体的看法

法学界一直在提醒,移交属于前联合体的义务具有强制性。法院甚至将其定性为 “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的强制性义务”(CA巴黎,第14庭,A部分,2000年4月19日n°1999/2384)。

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举证责任由前受托人承担。

这一义务是这样的:最高上诉法院裁定,离任受托人应证明他并不持有向他索要的文件:

要么证明这些文件不存在、
或者,这些文件不在他的手中,他无法获得这些文件。(Cass. 3e civ, 5 December 2007, n°06-11.564 and Cass. 3e civ, 29 March 2011, n°10-14.159)。

不要犹豫,请联系本事务所专门从事这些程序的律师。他将协助你,并确保以特别清晰和详细的方式制定处罚下的传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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