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之间发生冲突的原因有很多:
- 对公司战略的分歧:尽管在公司成立之初,所有人都达成了一致,但在最初的困难或危机中,以及在快速发展阶段,可能会出现分歧。
- 合伙人的投资不平等:除了财务投资外,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合伙人参与企业发展的程度也会出现不平等。从一开始就适当分配每个合伙人的角色,是避免合伙人之间未来发生冲突的好办法。
- 滥用多数人权利或少数人权利:公司章程赋予的投票权与其他权利一样,也可能成为滥用权利的根源。当股东不再按照公司的最佳利益投票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
在公司合伙人之间发生分歧的最严重情况下,刑法与公司法同时发挥作用。滥用公司资产就是这种情况。混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是一个充满后果的错误。幸运的是,合伙人之间的冲突是可以预见的,并且可以在公司清盘之前得到解决。为此,商业律师可以在尊重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为公司董事、合伙人和创始人提供有用的支持。
创始人之间的冲突可能出现在所有类型的公司中,其中最常见的是……:
- SCI(非贸易财产公司)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 有限责任公司(SARL)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 SAS(简易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纠纷。
资本分为股份(SARL、SCI)的公司被称为 “合伙人”,而资本分为股份(SAS、SA)的公司被称为 “股东”。
解决合伙人之间冲突的律师
无需等待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律师的存在可在纠纷发生前加以预防,并在纠纷发生时加以控制。公司律师可以帮助小股东或大股东、面对投资者的创始合伙人或任何其他情况。除了个人之间的冲突,最重要的是保护公司、公司业务及其员工。
高德威为各类公司的创始人和合伙人提供专业知识。我们可以直接回答以下问题
- 哪个法院有权解决合伙人之间的纠纷?
- 如何投诉合伙人?
- 如何解除股东协议?
- 能否强迫合伙人出售股份?
我们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冲突,无论是潜在的还是公开的。
最常见的情况是两个平等的合伙人成立一家公司。最微小的分歧都可能导致业务停滞。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预见到创始人之间的分歧,以确保企业能够继续经营。
在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中预见分歧
无论合伙人是青梅竹马还是相识不久,都很难想象公司成立时会出现分歧。每个人都以公司的成功为重。这就是为什么专门处理合伙人之间分歧的律师的专业知识如此宝贵的原因之一。他可以预测最坏的情况,预见未来的冲突。从一开始就防止纠纷的发生,对于保障公司的未来绝对是至关重要的。
在起草公司章程时预见合伙人之间的冲突
首先要考虑的是公司章程的起草。无论公司是 SCI、SARL 还是 SAS,公司章程都是公开的。因此,通常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合伙人协议或股东协议的签名,但这是保密的。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了解决股东之间冲突的一般规则,但这些规则并不总是适合公司的具体特点。因此,最好对未来争议的解决进行预测。
在公司章程中,股东规定: :
- 投票程序以及按股东类别分列的资本和投票权(如适用);
- 知情权的组织,尤其是查阅所有账目的权利;
- 任何新合伙人的批准条款。
预见股东协议中的分歧
股东协议规范签署方之间的关系。它是一份保密文件,不能用于对抗第三方。各种条款旨在管理…..:
- 公司治理:控制涉及重大投资的决策、管理机构的任命、投票权的组织等。
- 股本分配:新合伙人批准条款、股份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联合退出权等。
- 运营:合作伙伴排他性条款(承诺 100%投资于公司发展)、非竞争条款等。
更具体地说,合作伙伴之间的冲突风险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预测
- 管理合伙人被解雇或雇员合伙人被裁员时的免责条款。此类条款必须起草得非常精确,并仅限于特定情况。
- 不良离职者或良好离职者 条款,规定在停止职能的情况下以固定或可确定的价格出售股份的义务。
- 买入或卖出条款:冲突的合伙人之一提出以固定价格买入对方的股份。后者可以接受或拒绝。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以同样的价格购买另一合伙人的股份。
公司法专业律师可以起草协议,在各方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条款既不能过于死板,也不能过于不精确。他将牢记,股东协议必须符合公共政策和公司章程,其相对效力仅限于签署方,且不得强制执行。不履行义务将受到经济处罚。
通过调解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冲突
高德威律师事务所提供诉前和诉讼服务以及调解服务。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的调解条款可规定诉诸调解人。这是在早期阶段解决合伙人之间冲突的有趣解决方案。调解和调停是解决纠纷最有效的常规解决方案之一。
它避免了围绕法庭案件的宣传,从而保护了公司的利益。调解还可以避免通知公司员工。股东之间冲突的根源往往是缺乏信任或未能沟通。求助于调解人,就像求助于律师一样,有时有助于平息和理顺股东之间的关系。创始合伙人在成立公司时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情感。在创始人之间发生冲突时,第三方的存在可以提供必要的冷静和客观。
调停、仲裁和调解是广泛使用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它们可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并提供快速的解决方案。
解决股东之间纠纷的法律程序
不幸的是,调解也可能失败或对其中一方不可行。在这种情况下,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合伙人之间的冲突。根据具体情况,有多种可能的行动方案:
- 召开股东大会、
- 滥用少数人权利诉讼
- 滥用多数权诉讼、
- 禁止提供信息或文件、
- 司法解聘公司董事、
- 任命临时代表、
- 因股东之间意见分歧而解散公司。
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律行动
最低数量的股东(根据《商法典》第 223-27 条,占 SARL 股份的 10%)可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在简易程序中,可向商事法院院长申请在 SAS 中指定一名代理召集股东大会。这样就可以提出书面问题,要求董事做出答复。当然,这种简易程序会将冲突推向公开场合,这并不总是符合股东或公司的利益。如果法院院长认为该请求符合公司利益,他将指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的代理人。
任命临时代表
法院院长任命一名临时受托人,负责召集合伙人正式达成 和解协议。他或她可以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以防止公司陷入停滞。为此应向主管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中必须说明委托给临时代理人的任务范围。
也可向商事法院院长提出申请,要求就某一具体问题(如合伙人与公司之间的规范协议)提交管理报告。
信息禁令
另一种常见的诉讼程序是禁止令程序。该程序用于获取股东必须掌握的法律信息。法国商法典》第 L 238-1 条规定了专门的禁止令程序。
解雇董事诉讼
所有公司都可以解雇公司董事。解雇董事可能需要正当理由,也可能不需要正当理由。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时可能需要支付损害赔偿金。
通过司法途径解聘执行官(通常也是合伙人)可能是因为与其他合伙人发生冲突。因此,SARL 的任何合伙人都可以要求对总经理进行司法解职,无论他是否是合伙人。在简易股份公司(SAS)的情况下,当高管同时也是大股东时,股东集体决定解除其职务就会产生问题。
滥用少数股东权利的诉讼
少数股东可以阻止公司的运营。有些决定需要股东的绝对多数或一致同意。请记住,公司是为了合伙人的共同利益而成立的(《民法》第 1833 条)。当合伙人或少数股东阻挠对公司至关重要的交易,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时,就会发生滥用少数股东权利的情况。
与滥用多数股东权利一样,滥用少数股东权利诉讼也是判例法的产物。它需要两个条件:道德因素(保护自身利益)和物质因素(反对基本行动)。例如,股东投票反对影响公司生存的决定。拒绝增资,使企业在不危及生存的情况下发展,一般不被视为滥用少数人权利。
在创始人之间发生冲突后确保公司的未来
合伙人之间冲突的最终阶段是由于合伙人之间的分歧导致公司解散。为避免走到这一步,管理者和股东还有其他选择,包括出售企业。
在合伙人之间持续存在分歧的情况下,出售整个企业是一个有利于企业继续发展的解决方案。但这并不总是一种选择,应咨询商业法专家,以确保每个人的利益、公司的利益和商业项目的继续得到保护。必须能够尽快出售企业,以避免企业运营陷入瘫痪。
高德威企业法律事务所的专业知识
Bellaiche 女士和她的团队在巴黎为许多公司董事提供法律方面和合同方面的咨询服务。高德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公司法、商业法和商业刑法的各个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知识。这使他们能够为咨询(起草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和诉讼(商事法院简易程序)制定适当的策略。我们的律师都是巴黎律师协会的成员,他们对企业尤其是困难企业所面临的挑战有着透彻的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