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放弃工作的特点是在一段不正常的长时间内无故中断工作。它不同于简单的临时停工。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有理由放弃工地。例如,承包商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施工。但是,如果承包商在没有任何实际理由的情况下放弃施工,则违反了其义务。
从程序的一开始,就可以聘请一名专门处理弃工问题的律师。Goldwin 律师事务所将在诉讼情况下随时为您服务,并从始至终陪伴您。
放弃工作时该怎么办?
正式通知相关承包商
首先,必须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违约承包商发出正式通知,并确认收悉。这样做的目的是要求承包商在规定期限内恢复施工。这封信必须提及客户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交工日期。一旦过了这一交货日期,就有可能考虑适用可能的延误罚款。
然而,公司的惰性往往是由于财务困难或正在进行的集体程序,例如司法追偿。在这种情况下,您必须向代表公司的司法管理人发出正式通知。后者有一个月的答复时间。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管理人的沉默等同于拒绝继续工作。
为此,请不要犹豫,联系我们的放弃工地律师。他们将陪伴您完成所有必要的步骤,为您的纠纷找到一个友好、快速的解决方案。
法警的报告
如果承包商未提供合理解释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复工,您必须让法警记录工地弃工情况。法警将前往现场并记录弃工情况以及他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然后,执达员将起草一份报告,内容包括 :
已完成的工程;
剩余工程。
在这一程序的各个阶段,您都需要一位房地产法或建筑用地废弃方面的律师。凭借其专业知识,他将为您提供有关情况和后续步骤的决定性观点。
报告后的可能性
要求强制执行
第一种可能性是根据《民法典》第 1221 条要求强制执行。事实上,项目所有人有必要的手段来要求强制执行实物合同。
为了不履行合同,承包商必须说明以下理由 :
要么不可能履行义务。
或者有可能履行,但与客户的工程利益相比,费用明显过高。
在第二种情况下,《民法典》第 1222 条提供了另一种选择。事实上,在法警确定承包商未履行义务后,客户可以授权由一家新公司来完成工程。更换承包商的费用由违约承包商承担。
接受不完善的履约以换取降价
根据《民法典》第 1223 条的规定,第二种可能性是接受不完善的施工,以换取价格的降低。承包商的正式通知也是一个先决条件。此后,由专家对工程进行评估是必要的步骤。事实上,专家可以对未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评估,然后估算可能的降价幅度。
解决合同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 1224 条解决合同是放弃工程的最后一种可能。该条款适用于在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解决条款的情况。客户可以援引该条款终止合同。客户也可要求法官终止合同或通知承包商其终止合同的意向。同样,向违约承包商发出正式通知是必要的先决条件。
此外,您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 1103 条和第 1104 条援引违约公司的合同责任。这些条款规定了一方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所遭受的损失。但是,只有在正式通知失败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客户可根据《民法典》第 1231-1 条获得损害赔偿。
最后,当工程由贷款供资时,客户可根据《消费者法》第 L.313-29 条要求法官暂停执行贷款合同,直至争议得到解决。
在这最后一点上,放弃土地和房地产法方面的律师的协助是至关重要的。他将全程陪同,并在主管法院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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