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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人或股东对客户的不正当侵占
商业自由
原则上,合伙人或股东不受任何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
他们的地位并不使他们成为公司的积极参与者。与总经理不同,他们与公司的客户或业务伙伴没有直接联系。
最高上诉法院商事法庭规定了以下原则
“除非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不必以该身份避免从事与公司竞争的活动,只需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Cass. com. 2015 年 3 月 3 日,13-25.237)。
这一解决方案也适用于其他类型的 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
因此,原则上,合伙人或股东可自由开展和创建与其作为合伙人的企业相竞争的企业。
然而,唯一的限制是贸易和工业自由,它禁止任何股东或合伙人对其持有股份的公司进行不公平竞争。
应对不公平行为
如果合伙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可根据《民法典》第 1240 条追究其责任。
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客户的合伙人无疑是一种过错(请点击此处查看我们的相关文章 )。).
一旦证明了合作伙伴的过错,就必须量化公司因客户流失而遭受的损失,并确定因果关系。
我们的律师将与您一起制定策略,使您能够迅速采取行动,避免业务瘫痪的风险。
组织股东之间的关系
在成立公司之前,我们的律师将利用适当的法律工具,就如何组织股东之间的关系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向您提供建议:
- 公司章程或非法定契约中的竞业禁止条款;
- 出现竞争活动时的免责条款。
董事对客户的不正当侵占
如果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或股东在公司中担任管理职务,情况则有所不同。
董事的忠诚义务
与普通合伙人或股东不同,董事总经理与公司的关系不同。他们必须始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为重。
判例法确立了公司董事有责任忠于公司的原则。因此,他们必须避免任何不忠诚的行为。
例如,公司董事不能成立竞争公司,然后分流你的客户,特别是使用你的客户数据库。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和任期结束后对公司负有不竞争义务。
本所律师积累的专业知识提高了他们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所有事实的警惕性,尤其是对挪用客户的行为。
例如,准确判断辞职的前董事是否在通知期内成立了竞争企业并开始经营,就很有意义。
您的董事与贵公司之间存在信任纽带:他或她不能采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不能开展竞争活动,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煽动者。
可能采取的行动
首先,您应启动友好协商阶段,以解决问题。
不要忘记,股东或管理合伙人是主要的经济参与者,也是公司活动的推动力。
建立秘密谈判将使您能够迅速结束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有机会将犯罪行为人从公司资本中悄然除名。
这种程序的保密性有利于维护贵公司在客户和业务合作伙伴心目中的形象。
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如果董事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挪用客户资源,您可以在主管法院追究其责任。
这种诉讼可以由公司的共同管理者直接提起,也可以由合伙人通过ut singuli 诉讼提起。
通过合同防范此类风险
您可以在此类情况发生之前采取预防措施,这样,如果您的董事成立了竞争公司并分流了您的客户,您可以迅速解雇他。
我们的律师会根据贵公司的运营情况提出解决方案,以避免任何中断风险,特别是在贵公司高管的授权中加入竞业禁止条款,以限制客户被转移的风险。
正如您已经意识到的, GOLDWIN 律师团队已经制定了三阶段战略来应对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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