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受版权保护的智力作品? - GOLDWIN Avoc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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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通常会发布一个网站,在网上展示其服务。在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您想保护您的网站,防止您的竞争对手盗用您的知识创造吗? 高德威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将为您讲解如何保护您的网站。

首先,您的网站必须是《知识产权法典》(A)意义上的智力成果。其次,必须确定网站的原创性(B)。

A.智力成果 “概念在网站上的应用

尽管《知识产权法典》中没有智力作品的定义,但该法典第 L.111-1 条第1规定:”智力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排他性无形财产权,仅凭其创作事实即可对所有人强制执行”:

“智力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享有排他性无形财产权,仅凭其创作事实即可对所有人强制执行”。

作为可对所有人强制执行的专有无形财产权的持有人,智力作品的作者可以反对复制、展示或披露其作品。

但智力作品的概念包括哪些智力创作呢?

所包括作品的性质多种多样。例如,一本书、一个软件或一篇演讲都属于《 知识产权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

更何况,一个网站也很可能被视为《知识产权法典》意义上的智力成果。然而,一个网站若要被视为《知识产权法典》意义上的智力作品,就必须以其作者的智力贡献为标志。

换句话说,一个网站要想获得版权保护,就必须体现其作者的个性。

B.B.原创性概念在网站中的应用

判例法明确了将网站视为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标准。

智力创作要被视为智力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换句话说,它必须反映作者的个性,如果作者在创作时能够表达自己的创造能力,就属于这种情况。

然而,法院往往不愿意承认网站具有独创性。

马赛地区法院在 2015 年 6 月 4 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裁定,网站属于智力作品,因此网站出版商有权对未经出版商授权使用网站视觉效果的竞争对手提起侵权诉讼。

然而,巴黎高等法院拒绝为网站提供版权保护,理由是为支持这一指控而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站的原创性。更具体地说,法官指出

“黑、红、灰三种颜色的选择并不是美学研究或个性化努力的结果,特别是由于相反颜色的组合所产生的对比而使用红色和黑色的情况司空见惯 “。

由此可见,只要网站的发布者成功地确立了网站的原创性,网站就有可能受到版权保护。这就是巴黎和雷恩上诉法院的裁决。

要取得这样的结果,网站的创建者必须选择一种对他来说独一无二的表达方式,因此这种表达方式必然有别于其他作者的选择。

欲了解更多有关您在经营过程中创建的网站的版权应用信息,请联系我们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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