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获得网站损失赔偿,必须确定网站的活动,更具体地说,确定网站作为在线公共交流内容发布者或托管服务提供商的角色。
在第一种情况下,网站发布自己的内容,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网站向第三方提供发布自己内容的机会。
作为出版商意味着对编辑内容的某种形式的控制,即对所发布信息的控制。
当这些出版商是专业人士时,他们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在网站上提及一定数量的内容,如公司名称等。
在信息领域,责任的推定在于出版主管,即出版商,而不是记者或编辑,他们被认为只是共犯。出版商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或合同责任,特别是在出版诽谤性、不完整或明显非法的内容等情况下。
另一方面,主机是为他人提供在线公共交流内容存储可能性的人。2004 年 6 月 21 日颁布的《数字经济信任法》第 6 条第 I 款第 2 对其地位作了规定,将其定义为:“确保(即使是免费)将 这些服务 的接收者提供的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任何类型的信息 存储起来,供公众通过在线公共通信服务访问的自然人或法人“。
这就提出了责任问题,特别是在没有内容发布者的情况下。
托管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删除和防止内容的传播。不过,托管服务提供商享有特殊的 “有限责任 “制度 。只有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它们才需要承担责任:……:
- 实际知晓内容,且内容必须明显非法
- 从意识到非法内容的那一刻起,即收到通知时,没有尽责删除非法内容。
因此,它必须证明在其权力和对此类内容的了解方面是被动的,并证明它既不知道其非法性质,也不知道内容本身,这样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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