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法 -  2018年2月6日  -  地区法院

对AIRBNB平台的民事责任进行定罪

对AIRBNB平台的民事责任进行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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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的目的

根据2018年2月6日初审法庭的判决,AIRBNB平台在普通民事责任法的基础上受到了谴责。

一位房东开始转租他的住房,时间超过每年120天。

该平台随后被指控没有遵守《旅游法》第L.324-2-1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经2018年11月23日的法律修订):。

I. – 任何人通过中介或谈判活动,或通过提供数字平台,从事或提供协助以获取报酬,以租赁本法第L.324-1-1条和L.631-7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住宿。建筑和住房法第631-7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声明或事先授权的义务告知租用者,并在租用物品之前从他那里获得一份证明遵守这些义务的荣誉声明,说明该住房是否构成1989年7月6日第89-462号法律第2条意义上的主要住所,以及在必要时,根据本法第L.324-1-1条第二款获得的住房声明数量。

II. – 任何通过中介或谈判活动,或通过提供数字平台,从事或有偿协助出租《建筑与住房法》第L.324-1-1条第二款和第L.631-7条及以下条款规定的带家具的房屋的人,在有关该房屋的广告中公布他或她根据本法第L.324-1-1条第二款获得的声明号码。

它确保提供出租或转租的房屋在构成上述1989年7月6日第89-462号法律第2条意义上的出租人的主要住所时,每年通过其中介出租的时间不超过一百二十天。为此,当它意识到这一点时,它将计算占用的夜数,并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每年向市政府通报所租房屋的情况。超过一百二十天的租赁,该住所就不能再通过其中介提供租赁,直到当年年底。

III. – 控制和制裁不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的方法由法令规定”。

法院随后指出,:

– 该平台没有告知其主机的义务。

– 该平台没有说明从其东道主那里获得荣誉声明的理由。

– 住宿每年被转租超过120天。

– 该平台没有作出任何年度声明。

– 该平台已被提醒注意到非法广告,但没有将其删除。

地区法院随后得出结论:。

“AIRBNB公司无疑没有履行其法律义务,并为L先生提供了摆脱合同义务的手段,而后者的非法行为并不能免除其自身的责任。此外,在一定程度上的恶意,也许是与L先生的勾结,它允许违约行为继续下去。

根据《民法》第1240条和第1241条,该平台被命令支付3000欧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664.86欧元的物质损害赔偿金,1,869.07欧元的返还使用费,以及第700条规定的1,500欧元,此外还有费用。

该平台没有对该判决提出上诉,该判决是最终的、不可撤销的。

负责该案的律师
Jonathan BELLAICHE

Jonathan BELLAICHE

事务所的创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