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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的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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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获得对一个网站所遭受的损失的赔偿,有必要确定这个网站的活动,更具体地说,它作为一个在线公共通信内容的发布者或作为一个托管服务提供商的角色。

在第一种情况下,网站发布自己的内容,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它为第三方提供发布自己内容的可能性。

编辑的资格,引起了对编辑内容的控制,也就是说,对传播的信息的控制。

此外,这些出版商,如果他们是专业人士,就必须遵守某些义务,例如在他们的网站上提到一定数量的元素,如他们的公司名称等。

在信息领域,责任的承担者是出版总监,也就是编辑,而不是被认为只是帮凶的记者或编辑。他可能会看到他的责任,以及侵权和合同,特别是在发表诽谤性的、不完整的、明显非法的内容的情况下……

另一方面,主持人是向他人提供存储在线公共通信内容的可能性的行为人。2004年6月21日的《数字经济信心法》第6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了他的制度,该法将他定义为 “自然人或法人,为了向公众提供在线公共通信服务,确保由这些服务的接受者提供的任何种类的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信息的存储,甚至是免费的”。

它的责任问题就出现了,特别是在没有内容编辑的情况下。

事实上,托管服务商有义务删除和防止播放的内容。然而,他受益于一种特殊的责任制度,称为 “有限”。因此,他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会被追究责任。

实际知道该内容,这必须显示出明显的非法性。
从他知道非法内容的那一刻起,即收到通知的那一刻起,就没有努力清除非法内容。

因此,他必须表现出对这些内容的权力和知识的被动性,并证明他既不知道其非法性,也不知道这些内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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