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受托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过失造成损害,受托人(无论是专业人员还是非专业人员)都可能要承担责任。受托人责任的性质因受损害人而异。
要承担责任,索赔人必须证明损害和因果关系。
如果辛迪加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那么他就不应对共有人遭受的损失负责。但是,如果存在越权的不当行为,辛迪加可能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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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迪加在委托合同中对共有人辛迪加的责任
辛迪加在其职责范围内所犯的任何过失均应向共有人负责。作为回报,辛迪加可采取追索行动,对辛迪加个人所犯的过失进行赔偿。
实际上,辛迪加作为辛迪加的委托人,对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的损害负有责任,例如……:
- 在召集和举行会议时的过失;
- 辛迪加在沒有或超過會員大會授權的情況下所採取的行動;
- 管理代理人未能执行大会的决定;
- 在管理大楼或进行工程时玩忽职守;
- 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共有人的侵权行为,如采取法律行动。
直接向共有人个人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辛迪加只对辛迪加负责。然而,虽然个人共有人可以直接对辛迪加提起诉讼,但他们也可以在辛迪加已经采取的任何行动之外,选择在发生直接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下起诉辛迪加。
合同责任和合同外责任的诉讼时效均为 5 年。
专业辛迪加被视为财产管理人。因此,1970 年 1 月 2 日颁布的《Hoguet 法》要求他们获得专业执照和财务担保。这包括有义务投保职业过失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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